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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3章 让我无法释怀的朱令案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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铊一般以化合物的形态存在。高校里的三起铊投毒案,北大案件中使用的是硫酸亚铊,中国矿业大学案件中使用的是硝酸铊,只有朱令案,警方的措辞是语焉不详的“铊盐”。

“在当时的条件下,我只能从朱令的检测样本里查出铊含量,但是,我不能从检测结果来反推投毒的原始物质到底是铊的哪种化合物。”陈震阳告诉本刊记者,“当时也只是让我检测是不是铊中毒,没有提到要更具体地检测是哪种铊盐。理论上是可以检测的,铊是阳离子,那么就从阴离子来判断它是什么化合物,看看是硫酸根、碳酸根还是其他阴离子。可是人体内本身也含有这些阴离子,还是很难判定。至少在当时的条件下,我从来也没做过这种检测,1988年以后再不做跟铊有关的实验了,我以前曾经带过一个学生,他也只做了两年就不做了,出国了。”

显然,警方不能从陈震阳那里得到铊盐具体形态的答案,此后若干年里,警方依旧使用“铊盐”的说法,这只能说明,在朱令案里投毒方式的排查失败了,警方找不到下毒的介质,就更谈不上检测出导致朱令中毒的毒源具体是什么、来自哪里。警方能够确认的只有两点:第一,清华的实验室里有硝酸铊,清华老师童爱军的课题组在试验中需要用到硝酸铊;第二,童爱军课题组里有7个学生,5个研究生,2个本科生,其中本科生孙维刚好跟朱令在同一个宿舍。

在朱令案里一筹莫展的李树森,两年后又遇到了北大的投毒案。这一次很幸运,他和同事们不用大海捞针般寻找毒物来源,王晓龙不仅供述投毒用硫酸亚铊来自北大化学系的实验室,还带着警察找到了他藏匿起来的铊盐、称重天平和碾钵。即便王晓龙如此配合,警方的办案还是遇到了阻碍,因为除了口供,他们无法确定王晓龙具体的投毒量——这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,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。和朱令案一样,陈震阳只能给警方一个铊盐致死量的估算,但他不能通过铊含量的检测来反推下毒的量。陈震阳告诉本刊记者:“因为铊盐在身体内是每天都会代谢的,数值都不一样,每个人的体质不同,代谢情况也不同。”律师马朗宁回想起来,在律师会见和庭审的时候,“王晓龙都说他被警察刑讯逼供了,警察打他,不给他吃饭,要他承认一次投了超过致死量的铊盐,这些材料庭审笔录里都有的”。

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,中国矿业大学的案子是另外一条破案路径,他们通过排查和技术手段,确定了毒物的来源和数量。办案警察回忆:“我们当时考虑了作案动机,因为不论是杀人还是投毒,一般都有因果关系,受害人年龄都不大,和同学没有什么严重的矛盾,只有一个人是之前和他们关系不错,后来疏远了,我们开始对这个人询问、测谎,后来在他的计算机找到了购买铊的记录,顺着线索找到人证、物证。”“购买记录是很重要的线索,我们找到了他购买铊盐的网页、电话,和卖家讨价还价的记录,一看到这个证据,我们就高兴死了。”“我们找到了卖铊的‘上线’,他也交代了和徐州这边的联系,购买的数量、寄出和收货的地点,作案工具,这些都能和口供对得上。”从1997年6月10日接到报案,到6月12日锁定嫌疑人,徐州警方只用了两天时间。

回到朱令案,情况实在扑朔。根据朱令家人的说法,清华有铊盐的事实,并不是清华主动承认的,而是警方通过调查掌握了证据,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。因为清华大学方面拒绝接受采访,我们无法证实他们当年的态度,不过2013年5月8日北京警方的回应倒是证实了他们的调查:“专案组依据朱令的日常活动情况,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,并对北京市经营、使用铊盐的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。”关于警察的走访,贝志诚的记忆里只有一个细节,他是朱令的初三同班同学,后来考上了北大,因为北大要军训一整年,所以大学时比在清华就读的朱令要低一级。他最早通过互联网为朱令的病情诊断向国际求助,2006年孙维的自辩声明又引发了他的质疑,开始在网上激烈论战,把自己牢牢绑在朱令事件里。

“我只跟警察接触过一次。”贝志诚很笃定地告诉本刊记者,“当时我宿舍里有个哥们儿的女朋友在清华,这个女孩传回来了一种说法,说朱令铊中毒,是因为她父亲在走私铊,我很生气,觉得必须把谣言的源头找出来,造这个谣的人也许就是凶手。我打电话跟朱令的父母说了这个事情,过了几天,有一位警察来找我,我只记得他姓李,他态度很好,说自己以前也在燕园派出所工作过,还夸我们北大的学生好样的,然后问谣言的事情,我就把哥们儿的女朋友说出去了。后来我问我那哥们儿,警察去找了他女朋友没有,我的哥们儿很生气,说警察去找她了,而且态度很不好。后来,警察再也没有找过我。”虽然这谣言的源头最后并没有找到,但贝志诚提供的细节倒是可以证明一点,当年警方专案组的调查,连这样细微的线索也没有放过,只是依旧没能破案。

疑点与可能性

北大的投毒案,是唯一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。1998年一审,王晓龙故意杀人罪名成立,刑期10年。他没有上诉,律师马朗宁回忆起来都觉得很遗憾,“上诉不加刑,他投毒的事实是肯定的,没什么好辩,当时我的辩护主要是针对罪名,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,两名受害者的鉴定结果都是轻伤(上限),如果罪名是故意伤害,那么量刑就可能在3年以下”。

在马朗宁看来,这个案子里最大的疑点和空间就是投毒量。王晓龙供述,他一共在实验室里偷偷取了3次硫酸亚铊,他查阅书籍,知道铊盐的致死剂量是8?14毫克\/公斤之后,根据小江的体重做了一下估算,认为500毫克是一个不会致死的剂量,就用天平称取了500毫克,用碾钵磨成粉末,磨完后又决定要分几次投毒,担心粉末掌握不好剂量,又重新用天平称取了200毫克,单独磨成粉。后来,这200毫克粉末下到小江的杯子里,而500毫克粉末则下到了小陆剩的1\/4袋奶粉里。第二次和第三次再去实验室称取铊盐,分别是200毫克和300毫克,同样磨成粉末,只下到了小江的杯子里。可是铊盐的致死量并不是一个精准数值,陈震阳说:“致死量的严格说法是‘半数致死量’,就是会导致半数实验小动物死亡的剂量。铊盐对人体的伤害,不可能用人来做实验,只可能做老鼠这样的动物实验,然后推导出一个可能会导致死亡的剂量。但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,这些都是变数。

”从时间上推算,王晓龙的10年刑期应该早已完成,这个来自宁夏的曾经的化学高才生,不知道现在身处何方。小江和小陆休学修养一年后重回校园,后来与小陆同班的一名北大化学系学生回忆说:“还是能够感觉铊造成的伤害,他会很容易情绪激动,铊是会影响神经系统的。”从科班学生的角度,他说,当年在学校里听说了这桩下毒案后,宿舍里也有过一些讨论,他们并没有因此对铊盐很恐惧,只会觉得下毒者很荒谬,“化学实验室里有很多致命的东西,也有很多离奇的中毒事件,但绝大部分是没有按照操作规程的操作失误,用来害人只是极端个案”。

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,破了案但并没有起诉。投毒者常某做了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,第一次是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,检察机关以“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”批准逮捕;第二次鉴定却变了,结论是他患精神抑郁症,作案时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,检方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。如果一定要在这个案子里找疑点,那么,只在于两次结论迥异的司法鉴定,关键的案情本身无可置疑,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,形成闭合的证据链,就算没有常某的口供,也足以锁定他就是投毒者。

“一个案件,性质不定的时候,询问的对象是非常多的,受害人整个楼层的同学、同班的同学、老师、老乡、经常来这个宿舍的同学,都要问,定时定位。第一次去宿舍调查的时候,我也见到了这个投毒的小孩,但是并没有怀疑他,还考虑他是不是也有中毒的情况,能感觉到他是个非常内向的孩子,很忧郁,好像就是随你怎么说也不吱声。”徐州的办案警察感慨地说,“这个案子回想起来也算是比较简单,没有多么复杂,但是当时如果时间拖长就很难破了,投毒者非常内向,你可能问他三天两天他也不肯说什么,如果没有手机、电脑里的证据,没有找到作案的注射器,没有证人,没有检测到杯子里的铊,就会很困难,没有证据的话,人也很难审。”

曾经幸福温馨的朱令一家(左二为朱令

再回到朱令案。错过了最佳破案时机才介入调查的警察们,不能确定投毒方式,不能确定铊盐的具体种类、来源。那能够通过推算下毒具体时间的方式来缩小嫌疑范围吗?答案依旧是否定的。

陈震阳很遗憾地说:“在当时的条件下,我们也没有办法通过朱令的铊含量检测结果来反推中毒时间,还是同样的问题,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,从国外的资料和案例来看,铊在人体的潜伏期问题从几小时到几天都有,我只能确定,朱令体内出现过两次中毒高峰,第一次是1994年12月她发怪病去同仁就诊,头发都掉光了,后来又长出来,说明一次中毒高峰完成,她靠身体的代谢挺了过来。铊中毒在体内发作,就是一次性的,像放火烧干草,是不回头的,过去了就结束了。第二次就是1995年3月她到协和就诊。”一次中毒高峰,可以通过几次下毒完成?陈震阳也无法提供解答,他觉得“如果下毒时间间隔短,区分就没有意义,只会形成一次中毒高峰”。得知北大的投毒案里,受害者小江是在半个月内分三次被投毒的,陈震阳也很惊讶,他当年出具的鉴定结论里,小江是“急性铊中毒”。

问题来了:朱令是铊中毒,朱令体内出现过两次中毒高峰,朱令在清华校内中毒的可能性非常高,清华的实验室里有硝酸铊,孙维可以接触到硝酸铊,孙维跟朱令一个宿舍。这些条件足以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吗?一名审理过多起投毒案的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:“可能性有千万种,而确定性只有一种。如果按照可能性逻辑来定罪,没有破不了的案子,只有想不到的罪名。”正因为如此,“排除合理怀疑”才会成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,“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确定性,唯有依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,形成闭合的证据链”。

侦查信息之辩

在朱令案里,列举出的上述条件,只能构成“侦查线索”,以这个只能穿起一个“可能性”的链条,每个环节上都有无数可能性。警方可以通过这些线索,来圈定嫌疑人的范围,想要定案,还需要关键的直接证据——而这,恰好是朱令案里最缺失的。

警方办案过程中最令人困惑的细节在于,1995年,警方的调查走访,对于相关人员都是询问,而不是讯问。两年后,1997年4月2日,突然将孙维带走讯问,为时8小时。之后放人,再无动静。这个情况应该怎么理解?北大毕业的一名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,当年在北大上课的时候,北大刑事侦查领域的博导张玉镶老师在课堂上讲过朱令案,北京市公安局的许多领导,都是他的学生。“记得张老师在课堂上分析过这个案子的证据,他说案发后,警方很快将嫌疑方向锁定了孙维,但是确实没有直接证据。”在这种情形下,到底是选择直接将嫌疑对象带回来讯问,还是继续等待,寻找到关键证据再讯问,不是旁人能轻易下结论的。不过,公众难免会联想到一个事实,1995年,孙维的爷爷依旧在世——只不过,这又回到了“可能性逻辑”的陷阱。

目前看来,要厘清公众的疑问,关键在于警方能否回答当年的调查到底都做了些什么。这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,侦查信息能否公开?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。支持公开者认为,侦查信息向社会公开,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,不过,为避免干扰审判,部分侦查信息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。反对者认为,除非法律有专门规定,侦查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,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,防止被追诉人逃避追诉、防止干扰证人作证、鼓励知情人自由作证、保护无辜被追诉者的名誉。

在司法实践中,侦查信息绝对的公开和绝对的不公开都是不存在的。在许多案件里,侦查机关都会适度公布案件信息,或是征集破案线索,或是抓捕嫌疑人。例如,警方发布的通缉令,大都包含基本案情、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、身份等侦查信息,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开途径。2005年7月26日,公安部刑侦局下发了《关于实行“办案公开制度”的通知》,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,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实行“办案公开制度”,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意义上的侦查公开,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。有一定新意的是对办案主要进展的公开,即“有条件的地方,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、声讯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。侦破危害严重、影响恶劣的案件后,有关地方刑侦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,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”。只不过对群众的公开并非硬性规定,刑侦部门对社会的公开实际上也是破案后的行为,因此这种公开更大程度上具有的是政策宣示意义。相比之下,我国的《保密法》第八条第六项把“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”,纳入应当保密的信息范围,似乎可以认为立法者更倾向于侦查不公开。

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,朱令的父母依据2008年生效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希望警方公布案件侦查信息的努力,只能是令人叹息的无用功。在这种情形下,最好的方式是要求检察院介入,启动对于公安侦查的监督权,由检方来判断公安的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、渎职、失职等问题,也可以由检方来判断,侦查中的哪些信息可以公开。

朱令的父亲吴承之

“在刑事案件里,投毒和放火案本来就是证据最难办的。”那位北大毕业的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,“因为这两类案子,要把行为人和事件联系起来的客观性的东西是非常难以查证的,毒物是种类物,没有特殊性,不像杀人,血迹的dNA是唯一的。”他也提醒本刊记者,在面对这种悬案讨论的时候,一定要记住两点:“第一,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破,证据灭失了,案子就是破不了。第二,疑罪从无。”

(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,文中对其他投毒案受害者和部分采访对象做了匿名处理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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